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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为特殊主体,指行政执法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为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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