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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