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四、删去原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上一篇:抗税罪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