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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知识产权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4、《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第二条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4、主观方面:
        原则上为故意,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