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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知识产权类

    假冒专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