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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中规定:
     

    十一、伪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提请批捕的伪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在相关案件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证据(如相关案件的笔录材料、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等),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证明发生作伪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证据。
       3、证明作伪证的意图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伪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2、有关的书证。
       3、指使人的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能够相互印证的有关书证。
       3、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证犯罪的证据。
     

    三、刑事追诉标准


            视对案件处理影响大小具体情况而定追诉与否。详情亦可参考上文最高提及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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