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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百一十六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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