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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股权到底构成什么

    抢劫股权到底构成什么罪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李维律师

          2014年2月17日下午,宜春市富商刘某当天被劫持,遭劫持后,在拳打脚踢中,被迫写了一份股份转让书。所幸的是,当地警方通过前追后堵,3个多小时后,将这名富商成功解救。像刘某这样遭遇的在现实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对于这样通过暴力手段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到底应当定什么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一、如果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无偿或者故意低价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构成抢劫罪
          实践当中如果被告人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强迫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其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巨额财产,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其它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迫被害人损失债权也可以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 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消灭本应由自己偿还的债务构成抢劫罪。同样,在上述股权转让案件中当中,被告人一般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让被害人承担本来不存在的债务,其性质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二、要注意区分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强迫股权份转让也纳入了强迫交易罪的范畴。但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价格,就要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条第2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所以,如果股权转让价格能反映市场的公允价格,可以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如果强迫无偿或者明显低价转让则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股权属于财产权,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股权往往代表着巨额的财产权益。强制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就是用暴力剥夺了被害人的财产,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而且,股权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已经为司法界所确认。《公安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根据这一规定,侵占股权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样抢劫股权同样可以构成抢劫罪。

          四、抢劫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定性不准,必然放纵犯罪

          被告人通过殴打、胁迫等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剥夺被害人巨额财产。其危害性显然远远高于一般的抢劫犯罪,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这类犯罪应当给予其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处罚。


          固然,抢劫股权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与人们一般理解的财物不同,但股权是财产权这是常识。所以,拨开笼罩在思想上关于抢劫或者侵占股权不是犯罪的迷雾,根据刑法规定,准确定性,会更准确的打击犯罪,维护经济正常秩序,否则这样的犯罪会愈演愈烈。

          五、抢劫股权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实践当中,由于强迫签订股权需要较长的时间,往往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抢劫股权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抢劫股权与刑法第238条规定以侵犯人身自由为客体的非法拘禁罪有很大区别,因为本案主要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即使认定存在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因为被告人触犯重罪抢劫罪,也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五个方面,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将被害人财产占有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